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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福州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起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起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4418号原告:福州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苏桂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武,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智,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起建,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州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起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福州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樱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