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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赵桂芬、袁素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芬,袁素娟,王潇,杨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3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桂芬,女,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崇仁镇史家村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建明,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素娟,女,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鹿山街道石柱花苑330-30号。被执行人:王潇,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卧龙山水绿都兰香苑10幢4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杨福良,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鹿山街道高版别墅中区9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桂芬与被执行人袁素娟、王潇、杨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3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章志标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