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8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龚铭与吴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铭,吴建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267号原告:龚铭,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吴建江,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龚铭与被告吴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铭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龚铭负担。审判员 过岸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