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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丽香、郭慧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香,郭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陈丽香,女,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忠生,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慧忠,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执行陈丽香与郭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郭慧忠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陈丽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郭慧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400元及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全部还清时止,第一次借款48400元利息自2016年10月2日起算,第二次借款1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0月20日起算)。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郭慧忠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郭慧忠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对郭慧忠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郭慧忠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雄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黄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颖怡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