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民终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筠、唐志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筠,唐志兰,曾玉林,四川明珠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胡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终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筠,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志兰,女,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玉林,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明珠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虹桥路152号。法定代表人李忠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胡建,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上诉人刘筠因与被上诉人唐志兰、曾玉林、四川明珠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胡建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刘筠提出上诉后,原审法院已于2017年8月10日向上诉人刘筠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刘筠至今仍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对上诉人刘筠提起上诉又逾期未预交上诉费的行为,本院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 巍审判员 周 歧审判员 刘尧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富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