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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星海、马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星海,马清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2357号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75号。法定代表人:李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特别授权),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星海,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南充市嘉陵区。被告:马清华,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南充市嘉陵区。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星海、马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昊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