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1执5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朱克伟、葛志暖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克伟,葛志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57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朱克伟,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葛志暖,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我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朱克伟与葛志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额101150.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