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诉被告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3民初2964号原告:王平,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被告:汪峰,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原告王平诉被告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为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时约定了还款计划,现此笔借款已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无可奈何,特诉至法院。被告汪峰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汪峰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1年8月2日向原告王平借款10万元整,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平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事由:周转”。该借款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汪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王平借款本金10万元整。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被告汪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江珊附相关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