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9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乐与孙尊恒、孙惠琴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乐,孙尊恒,孙惠琴,陈富生,张梦英,孙婵娟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092号原告:陈乐,女,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孙尊恒,男,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孙惠琴,女,汉族,1936年9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孙尊恒之祖母。被告:陈富生,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孙尊恒之父。被告:张梦英,女,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孙尊恒之母。被告:孙婵娟,女,汉族,1990年8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孙尊恒之妹。本院受理原告陈乐与被告孙尊恒、孙惠琴、陈富生、张梦英、孙婵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215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毕智强代理审判员  孙文文代理审判员  郝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彩娥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媛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