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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黄平县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杨锦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县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杨锦荣,龚学兰,胡明芬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2民初1238号申请人:黄平县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地址:黄平县新州镇飞云大道河滨路23号。被申请人:杨锦荣,男,1964年2月8日出生,贵州省黄平县。被申请人:龚学兰,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被申请人:胡明芬,女,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贵州省黄平县。申请人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申请人杨锦荣、龚学兰、胡明芬确认商品房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进行调解,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申请人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以通过其他途径自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由申请人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审判员  袁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绍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