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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1448号原告:黄某1,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黄某2,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黄某1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以与黄某2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审判员  严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