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1448号原告:黄某1,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黄某2,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黄某1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以与黄某2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审判员 严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