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7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岩与王鹏、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岩,孟杰,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7597号原告高岩,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孟杰,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被告王鹏,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岩与被告孟杰、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孟杰、王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岩撤回对被告孟杰、王鹏的起诉。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