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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荣亮诉被告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亮,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2911号原告:李荣亮,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被告:李亮,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亮诉被告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李荣亮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荣亮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