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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5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顺德区均安镇侃辉五金店与佛山市顺德区兴纶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德区均安镇侃辉五金店,佛山市顺德区兴纶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5365号原告:顺德区均安镇侃辉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通安路(沙头市场)A7,注册号440681600891041。经营者:陈文侃,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均益路1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WUQ979。法定代表人:李善春。原告顺德区均安镇侃辉五金店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纶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因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纶纺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殷南鹏人民陪审员  冯笑女人民陪审员  梁淑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颖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