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3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蔡文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蔡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85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长清区。被执行人:蔡文东,男,1965年6月5日出生,住长清区。被执行人徐希建,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住长清区。被执行人宋春华,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蔡文东、徐希建、宋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一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113执85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