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正大新景(厦门)投资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与卓盛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大新景(厦门)投资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卓盛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4145号原告:正大新景(厦门)投资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解放路153-3至15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0000X7M5J。法定代表人:钟彬彬,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卓盛进,男,1982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原告正大新景(厦门)投资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与被告卓盛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正大新景(厦门)投资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正大新景(厦门)投资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以双方拟自行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正大新景(厦门)投资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计273元,由正大新景(厦门)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清艺人民陪审员 吴瑜敏人民陪审员 林玉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姝莹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