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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王雪飞申请执行广西南宁信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飞,广西南宁信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335号申请执行人:王雪飞,女,生于1987年1月2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信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世友爱北路**号电影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杨国荣。申请执行人王雪飞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5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广西南宁信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644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5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军执行员  杨涛执行员  唐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师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