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5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罗伟洋、王全隆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罗伟洋,王全隆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初5507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328号。法定代表人:金时江,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心怡,女,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珍丹,女,该行职员。被告:罗伟洋,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王全隆,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罗伟洋、王全隆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罗伟洋立即偿还原告丰收贷记卡透支款本金45236.83元,截止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13872.32元、滞纳金4624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规定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王全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心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全隆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罗伟洋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9月13日,被告罗伟洋与原告签订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向原告申领银行信用卡,双方对透支本金金额及对应利息、滞纳金、费用等承担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王全隆与原告签订丰收贷记卡保证合约一份,自愿为被告罗伟洋使用上述信用卡与原告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被告罗伟洋信用卡项下债务透支期限届满次日起两年。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被告罗伟洋发放了卡号为62×××15的信用卡。被告罗伟洋在用卡过程中出现逾期还款,截止2017年3月31日,被告��伟洋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5236.83元、利息13872.32元、滞纳金8267.06元,合计67376.21元。上述款项被告罗伟洋至今未予偿还,被告王全隆亦未代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伟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5236.83元及截止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13872.32元、滞纳金4624元,并支付按本金45236.83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以月利率2%为限)。被告王全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全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伟洋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0元,由被告罗伟洋、王全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正辉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宋智婉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