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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6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615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王某,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7年7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7月19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宝安区西乡大道丽景城2栋海王星辰药店门口见到一辆路虎小车(车牌:粤BXXXX0)内有一个电脑包,随即被告人王某将车右边后车窗砸破,将装有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的包盗走。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并从其处缴获被盗的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2480元(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将车窗砸破造成小车损坏的价值为人民币6400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陈某财产损失人民币6400元;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锤子1把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 少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