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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行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熊振刚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振刚,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6行初446号原告熊振刚,男。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元,分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晨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工作人员。原告熊振刚因认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熊振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熊振刚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振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熊振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文静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培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