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住所地防城区防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黄静珍。邓娇珍,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区防邕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63********。黄济国,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区防邕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21959********。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邓娇珍、黄济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娇珍、黄济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一、被告邓娇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借款本金101294.31元,利息7535.57元,滞纳金3332.85元,消费手续费1239.55元,合计113402.28元。(利息、滞纳金、消费手续费等暂计至2016年8月7日,此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另计至还清之日);二、被告黄济国对被告邓娇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保全费1087元,合计2371元,由被告邓娇珍、黄济国负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邓娇珍、黄济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邓娇珍、黄济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发现被执行人邓娇珍、黄济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露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