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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6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梁其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其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6615号原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召群。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姝,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梁其宇,汉族,男,住四川省盐亭县,身份证号码。原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其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