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赵贵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赵贵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02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20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846083-2。法定代表人张学锋,男,政府区长。被执行人赵贵敏,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征补决字[2016]第118号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日作出《关于北关城中村(四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2016年12月14日邢台市桥东区政府作出《关于赵贵敏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被征收人赵贵敏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做出的东征补决字[2016]第1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申请强制征收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做出的东征补决字[2016]第1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大水审 判 员 张志群人民陪审员 陈彦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