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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天津庆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杰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庆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杰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庆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6号孵化楼4-A-21。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杰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西路1135号。法定代表人王岩,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岩,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庆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杰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岩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刘恩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锡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