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4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春燕与被执行人杨雪、黄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燕,杨雪,黄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78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燕,女,生于1977年2月12日,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杨雪,女,生于1985年5月2日,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黄小峰,男,生于1986年5月18日,汉族,住大竹县。申请执行人李春燕与被执行人杨雪、黄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竹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川1724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春燕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雪、黄小峰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春燕与被执行人杨雪、黄小峰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即从2017年7月起杨雪、黄小峰每月给付李春燕1000元至付清为止。现二被执行人按协议按期履行3000元,下欠部分按协议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收款说明中书面要求本案可按和解执行结案,如被执行人对下欠部分不按期自动履行,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作结案处理。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执行协议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下欠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文兵人民陪审员  朱木兵人民陪审员  余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开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