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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2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岳学清与任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学清,任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2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学清,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任超,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06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岳学清与任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任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任超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任超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KC1**宝马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智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