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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4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张远秀、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张远秀,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600号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杨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军,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远秀,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钟振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被告张远秀、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9元,由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负担。审判员  肖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