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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5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斌与裘永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斌,裘永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5045号原告:周斌,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金跃,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永雷,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原告周斌与被告裘永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裘永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斌起诉称:被告于2014年5月25日、2014年6月26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美金,共计10000美金,换算��人民币为68931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及约定违约金等事实。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8931元(10000美金按1:6.8931汇率计算)及违约金(其中34465.50元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5月25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4月24日计24125.85元;另34465.50元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6月26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4月25日计23436.54元,合计116493.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斌对借款美元汇率自愿按借款时美元兑换人民币1:6.1581的标准进行计算,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1581元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借款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裘永雷未作答辩。原告周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条2份。拟证明被告裘永雷分两次向原告周斌借款共计10000美金,以及约定如逾期未还需承担相应违约金的事实。对原告周斌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裘永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被告裘永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5月25日,被告裘永雷向原告周斌借款5000美金,约定还款期为2014年6月24日,被告承诺如逾期未还,自愿承担借款额5%/天的违约金。2014年6月26日,被告裘永雷向原告周斌借款5000美元,约定还款期为2014年7月25日,被告承诺如逾期未还,自愿承担借款额5%/天的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裘永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在本案中,被告裘永雷向原告周斌借款10000美元事实清楚,该借款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约定过高,原告自愿降至按折算后人民币月利率2%计算,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相关数据,2014年第二季度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报价为:1美元兑人民币6.1581元。故本案中确定的人民币借款基数应以借款时为节点,本案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1581元。原告周斌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裘永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斌借款人民币61581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人民币30790.50元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自2014年5月25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另人民币30790.50元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自2014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3190元,由被告裘永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何 一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