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2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汝梅与孙学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汝梅,孙学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2190号之一原告:周汝梅,女,汉族,1973年3月29日生,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孙学武,男,1966年8月12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原告周汝梅与被告孙学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周汝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汝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汝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周汝梅负担。审判员 肖丙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