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李建新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新,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444号原告:李建新,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被告:XX,男,住谷城县。原告李建新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建新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建新负担。审判员 任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