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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李建新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新,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444号原告:李建新,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被告:XX,男,住谷城县。原告李建新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建新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建新负担。审判员  任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