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国胜与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胜,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47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胜,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梅桂,女,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军,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国胜与被执行人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国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8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859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李军名下陕A851**号车一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军名下银行、房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军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张国胜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