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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异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杜东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东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异68号案外人:杨春兰,女,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案外人:杨占成,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杜东焕,女,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生资公司退休职工,现住阳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东焕与被执行人杨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春兰、杨占成对位于阳谷县北关一处平房院落的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2017年10月12日,案外人杨春兰、杨占成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杨春兰、杨占成撤回异议申请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杨春兰、杨占成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胥凤莲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文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