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某、信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信丰某公司,信丰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异6号异议人陈某。申请执行人信丰某公司。被执行人信丰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丰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丰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案号为(2015)信执字第638号】,异议人陈某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信丰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信丰支行,银行账户为14×××09】中的340000.00元银行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查明,异议人陈某于2012年9月29日与信丰某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编号为20120904539】,购买了其开发的位于信丰县××镇山水名居2栋1602号房屋,房屋面积为179.46㎡,单价为2738.8元/㎡,房屋总价为491515.00元,首付191515.00元,剩余300000.00元在中国银行信丰支行办理了按揭,该按揭款于2015年10月14日全部结清。2017年2月14日,异议人陈某、被执行人信丰某有限公司以延迟办证为由,向信丰县房管局申请退房,取消备案。2017年2月15日,信丰房管局同意其申请,并取消备案。另查明,2017年2月份,异议人陈某将上述房屋以单价3250.00元/㎡,总价583245.00元转让给案外人袁启灵【购房合同编号为20170206679,合同备案单价为2738.8元/㎡,总价为491515.00元】,随后案外人袁启灵岳父陈展荣将该房屋的首付款243245.00元分批转给了异议人陈某,剩余340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信丰支行办理了按揭,中国农业银行信丰支行于2017年3月14日将340000.00元按揭款汇入信丰某有限公司账户,随后该340000.00元按揭款被我院冻结。本院认为,上述340000.00元按揭款,从异议人陈某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虽然该按揭款是在信丰某有限公司账户内,但该按揭款实际上系异议人陈某转让上述房屋的合同款。异议人陈某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对被执行人信丰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信丰支行,银行账户为14×××09】中340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付 晓审判员 王占富审判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