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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冯维与王审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维,王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冯维,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王审军,男,汉族,1957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维与被执行人王审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27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李洪伟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