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天政与于连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政,于连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2291号原告:徐天政,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理人:徐某,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景龙,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于连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徐天政与被告于连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徐天政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天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天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原告徐天政负担。审判员 郇迎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