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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四连与马建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四连,马建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3264号原告高四连,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华,男,1962年1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高四连诉被告马建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晓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四连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系平舆县西洋店镇潘营村委高楼居民,依法承包土地7.60亩并进行耕种。2013年以后,被告未经其同意,强行将其合法承包的7.60亩地进行侵占并耕种,其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被侵占的土地,但被告拒不履行。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7.60亩责任田,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建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高四连系平舆县西洋店镇潘营村委高楼村民,其依法承包西洋店镇潘营村二组代码分别为“4117231052130200066”、“4117231052130200077”的地块,共计面积7.60亩。原告曾于2017年4月26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马建华侵占其承包经营责任田,因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平舆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3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且经当庭调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后果。原告高四连要求被告马建华停止侵权并返还其承包的7.60亩土地,其当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故原告之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四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后收取760元,由原告高四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晓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为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