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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5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昆支行、温州园通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昆支行,温州园通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温州联麦控股有限公司,李忠,胡良献,胡微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昆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灵昆街道北段村。负责人:李妍丽,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温州园通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灵昆街道九村。法定代表人:李忠。被执行人温州联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灵昆街道九村。法定代表人:胡微微。被执行人李忠,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胡良献,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胡微微,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昆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园通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温州联麦控股有限公司、李忠、胡良献、胡微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昆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章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