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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执2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士芹与黄成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士芹,黄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2执2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士芹。被执行人黄成林。关于吴士芹与黄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士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31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2017)云31民终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将所欠款项履行至本院账户。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31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2017)云31民终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董诗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