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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丽文与游晓君、张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文,游晓君,张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920号原告:徐丽文,女,1954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游晓君,女,1967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张剑平,男,1966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徐丽文与被告游晓君、张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0日立案,徐丽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游晓君、张剑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丽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丽文撤回对游晓君、张剑平的起诉。审判员  张炳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颖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