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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荣成市明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明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征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555号原告:荣成市明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坦埤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明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江市香洲区前山翠峰街189号。法定代表人:王柯平,总经理。被告: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宝相寺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奇,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燕,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征宇,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嘉峪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明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陈征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诉状载明的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住址及诉讼中提供的地址,本院向其邮寄送达应诉材料,邮政部门均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本院。原告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且不要求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0元,退还原告荣成市明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陶 军人民陪审员  王坤平人民陪审员  李守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珑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