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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3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阿拉尔市天润电器与马素梅、阿拉尔市巴马茶业茶楼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尔市天润电器,阿拉尔市巴马茶业茶楼,马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财保92号申请人阿拉尔市天润电器,注册号659002604026296,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台州建材城A区2号楼1层13号。经营者贾文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阿拉尔市巴马茶业茶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7764376K,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上海风情街2-2-10-15室。经营者马素梅,女。被申请人马素梅,女,1980年出生。申请人阿拉尔市天润电器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素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7506元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拉尔市天润电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素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7506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苗湘甫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