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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成姣娥、武汉市将军山磁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姣娥,武汉市将军山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528号申请执行人:成姣娥,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武汉市将军山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东岳村。法定代表人:孙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鄂新洲仓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汉市将军山磁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成姣娥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将军山磁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将军山磁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姣娥亦不能提供财产下落及线索,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武汉市将军山磁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新洲仓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市将军山磁业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新洲仓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