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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4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初4755号原告:张1(ZHANGLUO),女,1956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美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勇,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2,女,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星海,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琪,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1(ZHANGLUO)与被告张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1(ZHANGLUO)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勇、被告张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星海、刘伟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1(ZHANGLUO)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原、被告依法各半继承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在一个月之内根据房屋评估价格一次性支付原告二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如果被告没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原告要求与被告按份共有房屋产权,各占二分之一份额。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胡定南与张传家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原、被告2个女儿。张传家于1994年1月死亡,胡定南于2016年3月10日死亡。张传家死亡后,胡定南未再婚。张传家、胡定南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1999年2月,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于胡定南名下。根据原、被告于2013年6月5日、2016年4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系争房屋平均分割,母亲胡定南的存款全部由被告保管和使用,被告照顾母亲的生活是有偿的。被告在对老人精神慰藉方面做得不到位,而且原告在分割父母遗留的钱款时已经作出了让步,所以不同意被告多分。被告张2辩称:由于被告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要求在分割遗产时多分。被告要求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按评估价支付原告30%的折价款。被告是在原告的诱导下才签订了2013年6月5日、2016年4月11日的协议书。当时被告不知道多尽义务可以多分,认为系争房屋会拆迁,考虑到姐妹情谊才同意每人各得一套拆迁房。被告每个月所拿的钱款用于母亲生活、买药等开销的,并不是被告自己多得。原告长期生活在国外,不能尽到实质性的照顾义务。被告虽患有XXX疾病但长期从物质、精神方面承担对父母的照顾。母亲去世后,遗留的钱款已由原、被告均分,被告没有多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胡定南与张传家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张1(ZHANGLUO)、张22个子女。张传家于1994年1月死亡,胡定南于2016年3月10日死亡,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张传家死亡后,胡定南未再婚。张传家、胡定南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现原告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另查,系争房屋产权于1999年2月登记于胡定南名下,现被告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国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于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在估价报告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下的房地产现状价值为5,535,000元。原告认为房屋评估价格过低,系争房屋具有完全产权,该评估价格只能作为参考。被告对评估结果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张传家、胡定南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依法法定继承。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于胡定南名下,系张传家与胡定南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其二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原、被告系两被继承人的子女,系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被告表示要求多分遗产,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到原、被告的意见及房屋实际情况,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原告虽对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表示同意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房屋价值,本院依法据此确认折价款的金额。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张2所有;二、被告张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1(ZHANGLUO)房屋折价款2,76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44元,减半收取计25,272元,房屋评估费14,700元,共计39,972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1(ZHANGLUO)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张2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