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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康云与许建、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覃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康云,许建,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覃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29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康云,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康江,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建,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青云路**号华林花园*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张胜,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超,男,汉族,1990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号天来大酒店*楼***号。负责人:杨建,总经理。上诉人张康云因与被上诉人许建、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覃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康云与被上诉人许建、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覃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自行调解一致,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康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康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张康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