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4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4429号原告:郭某,女。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晓光,系该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英,系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杨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