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赵守连与叶太法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守连,叶太法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13101号原告:赵守连,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叶太法,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赵守连诉被告叶太法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叶太法支付给原告货款3444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赵守连与被告叶太法有买卖纸箱的往来。2013年2月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4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嗣后,双方继续进行业务往来,被告分别于2013年5月18日、5月21日向原告购买纸箱3700元、4343元,合计8043元。上述款项合计34443元,经原告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太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赵守连定作款34443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被告叶太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6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马招财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无代书记员 胡丹丹?PAGE*MERGEFORMAT?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