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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源昌与天津慧之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源昌,天津慧之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049号原告:张源昌,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慧之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与亮丽道交口西北侧花园别墅31号楼。法定代表人:范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峰,男,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女,该单位人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源昌与被告天津慧之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源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源昌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源昌负担。审 判 员 马鸿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骞书 记 员 刘 玲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