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思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13刑初145号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思明,男,1956年4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30日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思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思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思明在湘东区峡山口街砚田农民街邮政银行附近一个卖苹果的摊位附近,扒窃被害人陈某衣服口袋里的人民币100元。2、2017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李思明在湘东区排上镇赶集处,扒窃被害人张某裤子口袋里的人民币740元。3、2017年5月1日上午,被告人李思明在湖南省醴陵市省潭镇美田桥赶集处,扒窃被害人汪某随身携带的布袋里的1台白色oppo手机。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思明盗窃3次,总价值人民币16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思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张某、汪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思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思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思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思明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姚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