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4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海仁诉邓冬华、南昌市永胜新型金属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仁,邓冬华,南昌市永胜新型金属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2050号申请人:赵海仁,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申请人:邓冬华,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申请人:南昌市永胜新型金属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485137033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渡法定代表人:邓永水申请人赵海仁在起诉被申请人邓冬华、南昌市永胜新型金属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价值2350000元的财产,自愿提供赵海香房产一套、赵勇华房产一套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赵海仁提供的赵海香所有的坐落在进贤县民和镇进贤大道573-579号房屋(房权证进房字第××号)。二、查封申请人赵海仁提供的赵勇华所有的坐落在进贤县民和镇进贤大道573-579号房屋(房权证进房字第××号)。三、冻结被申请人邓冬华、南昌市永胜新型金属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万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