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17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海洋与张海成、郑州亮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洋,张海成,郑州亮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7403号原告张海洋。委托代理人刘秋生。被告张海成。被告郑州亮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正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洋诉被告张海成、郑州亮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洋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成、郑州亮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洋撤诉。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桑 宁 来源:百度搜索“”